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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屋有损坏,财物丢失,小区物业是不是都要负责?
发布时间:2022.05.30    新闻来源: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案例一


宋某系某小区顶层房屋业主。2012年12月,宋某房屋屋顶出现损坏漏水、客厅电热膜无法取暖的问题,请求物业公司进行修缮。物业公司认为宋某的客厅不属于小区公共部分,电热膜损害也非房屋漏水导致,没有对其电热膜维修的义务。故宋某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漏水部位系房屋共用部分,属于物业公司的维修范围。电热膜系业主个人专有部分,其损坏应由业主自己承担。法院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对顶棚损坏部位进行修缮,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对其承担维修义务。而保修期外的房屋毁损,物业公司仅负有及时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的义务,或赔偿因房屋共有部分维修管理不善造成的业主损失;对业主专有部分则无维修义务,应由业主自行维修。本案中房屋顶棚属于共有部分范围,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对宋某所有的房屋客厅顶棚损坏部位进行修缮,恢复原状。


结论:

小区物业并非对房屋的任何毁损都负有维修义务。

 

案例二


2015年2月,翟某价值4700元的电动自行车在其居住的小区内被盗。翟某认为,本案虽然发生在深夜,但物业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应当提供门岗值班服务,有24小时安保人员盯班。但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提供服务存在瑕疵,属于违约,应对其进行全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提供门岗值班服务,依约应有24小时的安保人员盯班,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记录车牌号或及时报警,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属于违约。电动车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单元楼外,对电动车被盗也存在过失。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翟某经济损失四百元。


法官说法


小区内财物丢失并不必然表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安保义务,且物业服务瑕疵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结论

物业对社区内的财物丢失并非一定承担责任。

 

案例三


自2012年以来,业主薛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薛某认为,2012年7月21日大雨期间,房子外墙渗、漏水,导致自己房屋墙皮脱落,后每年都找物业公司进行维修,而物业公司一直推脱,直到最近才予以维护,因而不同意交纳物业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薛某应支付欠缴的物业费,但考虑到物业公司存在维修不及时的违约事实,在薛某应交物业费的基础上酌情减免600元。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其提供的物业服务能够维持小区各项基本功能的正常运转时,业主就应当履行对等的交纳物业费义务。物业服务如存在瑕疵,只能引起物业费的部分减免,并不能完全免除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不能成为业主拒交全部物业费的理由。


结论

物业服务有瑕疵不能成为拒交全部物业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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