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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电梯内遭抢匪砍伤,物管被判赔11万!
发布时间:2022.05.17    新闻来源: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去年6月21日晚11时许,家住沙坪坝区的陈女士回家,一个眼镜男子尾随她进了电梯。见四周无人,他突然从挎包摸出菜刀行抢,左手卡住陈女士的脖子,右手持菜刀架在她肩膀上。陈女士拼命反抗,男子被激怒,用刀砍了她20多刀后逃走。



今年4月,抢匪左某一审被判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女士认为,歹徒之所以能在小区内抢劫伤人,和小区物管有很大关系,“如果小区的安保工作做得好,歹徒不可能得逞。”
物管则辩称,事发时小区还是个在建小区,没有完全投入使用,且陈女士不是小区业主,为此拒绝赔偿。
物管未尽安全义务
物管公司曾在法庭上表示,公司没有保护陈女士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陈女士的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人左某承担。左某的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已超出普通物管公司的服务能力,侵权行为的发生与物业服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对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左某从小区车库大门进入小区,且当时小区2号楼的门禁系统亦未启用,导致左某尾随陈女士进入。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物管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未按规定对小区实施封闭管理,未启用门禁系统,导致左某窜入小区,在属于公共区域的电梯内对陈女士实施抢劫,并造成陈女士受伤,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
判决物管补充赔偿
日前,沙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歹徒左某赔偿陈女士医疗费158823元、后续治疗费33000元、残疾赔偿金142401元、误工费39253元等,共计384850.42元。小区物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左某还要赔偿陈女士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规链接《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连线法律人士物业公司为何要担责
“物业管理企业安保义务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二是合同约定的义务。”重庆市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所长方令介绍。
“物业管理企业安保义务的产生,以与业主之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负有履行服务合同、管理小区公共环境卫生和维护公共区域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该义务仅被限于特定的地域范围———物业小区公共区域之内。”
“同时,这也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关安保职责范围。”重庆市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所长方令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可以认为小区保安是一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防范性安全服务的工作。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中均约定了安保服务条款,物业管理企业也相应的在小区设置门岗及保安员,但这种保安服务应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
不是业主为何也得到赔偿
物管公司在法庭上还表示,陈女士不是该小区的业主,不是小区物业的服务对象。因此,物管公司对陈女士没有约定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陈女士是该房所有权人的妹妹,平时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居住,为该房的实际使用人,并按期缴纳了各项物管费用。
法院认为,陈女士虽然不是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作为和所有权人一起居住的亲属,是小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和房屋产权人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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