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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专有”,门前通道切忌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2.04.22    新闻来源: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家门口摆个鞋柜

楼道里放辆儿童车

拐角处再堆把扫帚……

相信大家对在家门口堆放物品并不陌生

但假如邻居起诉要求全部清走

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基本案情

林女士(化名)和王女士(化名)是为花都某小区高层住宅中的邻居,两家房门所在的空间大约2平方米。林女士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王女士家将鞋柜摆在了自家门口正对面,门口到电梯的通道上还放了好几辆儿童车。林女士多次向王女士提出搬走鞋柜,经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以及城管协调,王女士均不同意搬走鞋柜。林女士最终起诉到花都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女士搬走鞋柜、杂物,消除安全隐患。



林女士:你家怎么把鞋柜摆在我家门口,我不同意,请你搬走。

王女士:这也是我家门口,我们两家都有权使用,我拿来放鞋柜,你也可以用啊!

林女士:我不会占用的,现在你家鞋柜正对着我家门口,每天都对着你们全家人的鞋子,我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王女士:我会提醒家里人注意脱鞋后收纳到鞋柜里。

林女士:鞋柜放在消防通道也是不对的,如果发生地震倒下来了,逃生通道就堵上了。

王女士:放在旁边不影响你出行,倒下来也还是可以通行,而且我查过广州三十多年没有地震了。

林女士:消防法也规定了个人不得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你在楼道里放这么多杂物,发生火灾怎么办?

王女士:你担心的话,我可以买个消防灭火器放在旁边。

林女士:我和你说不通,还是让法院来评评理。


裁判结果

花都法院组织林女士和王女士一同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两户房产均处于同一消防门内,并共用一条通道通往最近的安全出口。花都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最终结合现场勘查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林女士要求王女士将门前通道上所放置的鞋柜及其他物品进行清理以消除安全隐患的主张。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共有”≠“专有”!门前通道切忌这样做

裁判理由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包括通道、楼梯、大堂等共同通行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自家房屋门外的通道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们原则上都应当按照通道本身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不能占道将“共有”变“专有”。林女士家和王女士家门前的通道为公共通行的通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林女士和王女士作为业主对此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


其次,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安全出口均严禁堆放物品。在楼内通道上摆放杂物,虽方便一时,但如遇火灾险情则会成为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是对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女士应依法使用住宅内通道,保持过道通畅,方便邻里通行,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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