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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小区公共收益,操作要正规】拒不公示,物业公司被罚1万!
发布时间:2022.03.21    新闻来源:法眼云教育   浏览次数:

从前,

有兄弟三人生活在同一小区。

一天,

老二为宣传店铺新品,

在小区告示牌张贴大量广告,

身为物业管理员的老大能制止他吗?

老三打算低价租赁告示牌,

老大能收他的钱吗?


当小区公共收益之争遇上民法典,

故事会如何展开?

一起看民法典版《物归原主》!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5日,芗城区某小区业主投诉其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且业主在向物业公司了解公共收益相关情况时遭到拒绝,要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芗城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小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投诉情况属实,该局于6月17日开具了整改通知书,但该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整改反馈。7月8日芗城区城市管理局到现场复查时,该物业服务企业依然没有摆正态度,拒不配合提供有关资料。8月19日芗城区城市管理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减分,此后该物业服务企业改正行为,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小区公共收益进行专业审计,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并公示。该小区业主向芗城区城市管理局送来了“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锦旗一面。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小区业主有知晓其居住小区公共收益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的义务。

本案被投诉物业企业,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触犯法律法规,芗城区城市管理局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物业企业行政处罚,并根据《漳州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小区物业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减分。


在上诉真实案例中,业主因向物业公司了解公共收益相关情况时遭到拒绝,要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介入处理该物业服务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部分物业服务人员对关于公共收益的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全面,他们认为:只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共收益全部用于补贴物业服务企业,那么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公共收益就是有依据的。财务收入只要自己使用就好了不需要公示出来。于是,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有些项目对于公共收益的支出不加以限制,以各种理由使用公共收益;有些项目还会以项目亏损为由,将公共收益用于弥补项目亏损;从来没进行公示或者只选择性公示。

这都是给企业带来无形的风险!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从哪几个方面性考量及整改?


01

在具体的物业管理项目中,就公共收益问题与业委会工作对接、沟通协调中做到合规管理

02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制度和流程上做到公共收益的合规管理

03

物业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注意的事项

04

就上述三项物业公司公共收益合规管理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考核、制订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落实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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