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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08    新闻来源:广州住房城乡建设   浏览次数:

       为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履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的义务,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40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欢迎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管理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第五条【确定专户管理银行】 第六条【专户管理银行职责】 
第二章 交存第七条【交存主体和标准】 第八条【开立专户】 第九条【建设单位代交资金】 第十条【代交资金程序】 第十一条【现金保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自管资金】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开立专户】 第十五条【开通电子支付渠道】  第十六条【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程序】第十七条【专户变更情形】 第十八条【专户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更换专户银行】 第二十条【资金划转居民委员会临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开立专户】 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转出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续交资金】 第二十四条【补建、补交资金】 第二十五条【业主不交存资金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六条【维修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资金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资金分摊原则】第二十九条【使用资金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十条【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审价】 第三十二条【表决使用方案】 第三十三条【施工合同】 第三十四条【公开招标】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第三十六条【成本列支】 第三十七条【支付方式】 第三十八条【申请使用资金提交资料】 第三十九条【代管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第四十条【自管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第四十一条【紧急使用】 第四十二条【禁止列支范围】 第四十三条【资金理财】 第四十四条【资金滚存】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资金过户】 第四十六条【资金返还】 第四十七条【公布账目】 第四十八条【监督账户】 第四十九条【审计资金】 第五十条【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行政监管】 
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表决规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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