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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微课堂】物业案例解读009:雨水倒灌导致业主车辆被淹,物业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9.03.19    新闻来源: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卢先生于2009年11月4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A小区的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此后,卢先生入住该住房。2015年5月1日晚8:30左右,某市突降暴雨,降雨时间短、雨量大。A小区所在的道路因降雨积水严重,半小时左右,水深达1.5米,大量雨水倒灌进A小区及地下停车场,以致地下停车场车辆被淹。卢先生停放在A小区地下车库的奥迪轿车当时被水淹。事发时,物业公司即通过报警、通知街道办工作人员、拨打业主电话、小区内喇叭喊话等措施积极进行抢险,A小区所在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及万佳物业的工作人员均到现场抢险,物业公示对地下停车场采取了抽水处理等措施。后卢先生自己叫人将车辆拖出。因双方对车辆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卢先生将物业公司、开发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卢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奥迪经销商出具的估价单一份和车辆照片,估价金额为328540元;署名某修理厂的打印材料一份和车辆照片,载明的计价金额为286000元,上述证据拟证明卢先生受损车辆的损失金额。物业公司、开发商对估价金额均有异议。经法院对卢先生及物业公司、开发商释明,双方均不申请车辆损失鉴定。另查明,2015年4月3日,某清洁服务公司受物业公司委托,对A小区小高层地下车库进行了下水道疏通维护,物业公司为此支付了6000元维修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为一般侵权案件,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卢先生。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本案中,首先,卢先生仅提供了车辆因地下车库进水受损的证据,但未提供物业公司、开发商对卢先生车辆受损存在违法行为、过错的证据。其次,卢先生主张车辆损失328540元,但未提交车辆已经维修并已实际支付维修费用的票据或者是鉴定部门出具的损失鉴定意见;卢先生仅提供了署名为两个不同单位、不同金额的维修配件估价单,不足以证实卢先生车辆的损害程度与受水淹的关联性及维修金额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经法院向卢先生释明,卢先生不申请做车辆损失原因、损失程度及损失金额的司法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卢先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判决:驳回卢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焦点是卢先生的车辆受损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卢先生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水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2015年5月1日傍晚突降暴雨,降雨时间短,雨量大,事发突然,导致A小区所在的道路严重积水,大量雨水倒A小区及地下停车场,半小时左右,水深达1.5米,以致地下停车场车辆被淹。物业公司不能对暴雨的强度做出准确预测,对迅速上涨的水位,凭物业公司的条件和能力,也不能做出快速反应并采取有力措施来阻挡。且事发时,物业公司采取了拨打业主电话、报警、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小区内喇叭喊话、抽水等多种应急抢险措施。另外,物业公司为保持地下车库排水畅通,曾于2015年4月3日聘请专业清洁机构对地下停车场进行了下水道疏通维护。可见,物业公司在事故过程中尽到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本案卢先生车辆受损系暴雨所致,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对卢先生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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