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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楼下的车被刮花,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1.15    新闻来源: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谢xx系中山火炬开发区xx花园11座402房业主。2004年10月30日,谢xx(乙方)与中山市xx花园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5年10月14日早上9时发现,停放在中山火炬开发区xx花园11座楼下停车位内的粤T×××××号宝马车左侧车头、前后车门及车尾处有严重刮擦痕迹,谢xx立即通知中山市xx花园发展有限公司处理,无果。于是将中山市xx花园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赔偿其损失。

经查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载明:甲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等;保安内容有:公共秩序与车辆停放,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为用户提供服务,防止车辆被盗、被偷和损坏。原告的粤T×××××号宝马车租赁了山火炬开发区xx花园的车位。原告定期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及车位租赁费,并取得被告开具的月保汽车出入卡用于出入小区。被告确认在原告主张的车辆受损期间未有相关的监控记录,因有几十个监控是坏的。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在收取相应的停车租金后,有义务对原告在小区停放的车辆提供相应安全保障。本案中,被告的监控系统未能发挥作用,未能提供相关的监控影像资料以确定原告车辆是如何被刮擦受损的;被告对小区居民住宅的安全保障存在疏漏,其对事件的发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其也不能对事件的处理提供任何线索,对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负有一定过错,所以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鉴于原告的损失主要由侵权人导致,被告只需在其未履行安保义务的范围内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20%责任。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停在楼下的车被刮花主要是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只有在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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